走近軌道交通BIM應用
摘要:隨著社會進入大數據時代,信息化成為極具價值的課題,近年來,BIM引起全球建設業界的廣泛關。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簡稱“BIM”,直譯“建筑信息模型”,是一種三維建筑模型,同時也是一個建筑信息的集合體,能存儲建筑全生命周期生成的信息。BIM翻譯的中文字意“建筑信息模型”,其重點在于“信息”和“模型”?!靶畔?Information)”是設計、施工和運營過程所產生的各種數據,而“模型(Modeling)”是根據各種數據完成的三維展示,BIM能被應用為3D(模型)+XD(各種數據)模式,以時間、資金等變量作為XD的數據來源,對三維建筑模型進行更進一步的動態展示。BIM通過集成豐富的建筑信息和協同作業功能,能夠解決目前建設領域存在的工程各階段各專業間溝通不足、協調性差等普遍問題;通過BIM的4D、5D等多維控制因素模擬施工過程,能總結施工規律,優化資源配置,進而有效地減少浪費、節約成本。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城市軌道交通團隊將對BIM的基本情況及實踐運用情況進行梳理介紹,并對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中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頒行的《建筑信息模型施工應用標準》,改變以往因缺乏國家標準而導致BIM發展滯后的局面。隨著建筑信息模型BIM的發展和應用,這種信息化管理的潮流,將帶領軌道交通行業跨入新時代。
一、軌道交通BIM應用的知識產權戰略意義
BIM可以通過可視化設計最大限度地追求并實現軌道交通行業在科技和藝術上的創新,在完成工程建設的同時,達到使用者和建設者均心滿意足的效果,產生的美感讓旁觀者和欣賞者流連。軌道交通行業BIM的知識產權規劃,可以營造有利于新技術推廣應用及有序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
BIM的載體是軟件,在知識產權體系中,BIM首先體現為軟件著作權,其次是項目參與方用戶獲得信息權限中商業秘密的界定,最后包括但不限于借助BIM平臺的各種專利技術的運用。目前,中國軌道交通行業推廣BIM在取得一定成效之余,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問題,比如:軌道交通行業相應的BIM軟件不夠專業化,信息化管理中存在許多信息孤島現象;與新生BIM相關的法律法規存在空白和漏洞。軌道交通BIM應以知識產權戰略的方式事先規劃,助力BIM建設者用心改善建筑成品細節,以高端的產品質量,提高軌道交通行業的利潤空間。
二、軌道交通BIM應用的國際化接軌與技術融合
BIM概念雖起源于美國,但可以結合中國國情和法律制度,在軌道交通行業取得青出于藍而勝于藍的效果。BIM的成功運用,能夠取得與國際領先技術接軌的效果,通過BIM能與其他新信息技術融合:網絡技術、通訊技術、云技術、移動技術、物聯網技術等信息技術,給軌道交通行業信息化發展帶來新的活力。如通過云技術,各項目參與方可以更便捷地進行數據共享、查詢,實現多方協調作業;借助移動技術,各項目參與方可以實現隨時隨地了解建筑信息,能及時作出管理決策。
我們生活的時代,科技日新月異,很多行業因能緊跟科技步伐,發生一輪又一輪的科技革命,工業產品隨著時代的步伐不斷進化。通過BIM技術在軌道交通項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斷更新信息,并且便捷地導入各行業的新科技,基于BIM與其他新信息技術融合的信息處理功能,中國軌道交通行業有機會一躍成為先進制造業。
三、軌道交通BIM應用的軟件著作權保護
BIM設計成果的特征部分,屬于形式上的藝術,是指BIM構件模型和BIM整體建筑模型作為建設成果模型進入人們審美視野,作為人們的審美客體的特征部分。藝術創新或存在于建設活動中的某個環節、某個方面,或整體美感十足。BIM首先體現為軟件著作權,因此,BIM形式的保護方案,應以載體軟件作為著作權進行登記保護。
項目各參與方有關BIM知識產權的著作權應該注意以下幾項:
首先,因項目由各專業配合共同完成,軌道交通各專業分別建立的路基、橋梁、隧道、軌道構件等構件模型,因此,應明確各專業合作最終整合成的完整建筑模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其次,如果以收集的構件模型建立軌道交通建筑模型,應考慮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最后,模型構件的建立,需要花費不少人力和時間,應明確是否保護模型庫以及保護的范圍、再使用等所涉的知識產權收益分配事宜。
四、軌道交通BIM應用的商業秘密和專利保護
BIM的內涵主要為技術的運用,從技術角度而言,最有力的是技術秘密,它可以算是最省心、收益最高的保護方式。除非反向工程能夠破解,應將非常有價值而不易被模仿的技術,作為商業秘密進行永久性地保護,能使企業獲得巨大的利潤空間。此外,BIM模型可以包含諸多建筑尺寸、材料、構配件、進度、資金等信息,其中有些信息也是該企業的技術秘密,因此,應明確對項目參與方公開信息的范圍。
項目各參與方有關BIM知識產權的商業秘密和專利相關法律問題應該注意以下幾項:
首先,作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項目參與各方的用戶端在獲得信息權限中,商業秘密的界限應該預先明確界定。
其次,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商業秘密的保密工作,在使用中嚴格地按照保密規范操作。
最后,應將BIM使用中容易被模仿的新技術方案,在使用和公開前及早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
五、軌道交通BIM應用的其他法律問題解讀
由于法律法規的制定,往往滯后于新出現的社會關系,新的合作模式依據現有的法律規范調整,會出現一些矛盾和空白。BIM的應用,肯定會遇到依據現有法律不能解決的問題,一些容易引發爭議的,屬于法律矛盾和空白的焦點問題應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通過合同的約定,維護應用BIM的項目參與各主體之間的合作關系,在合作前能預防糾紛,發生矛盾后有約定條款可遵循,以便營造軌道交通行業BIM有序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
BIM的應用不只是技術和藝術上的創新,更是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合作關系和工作模式上的升級。BIM應用的良性循環發展,目前有賴于BIM的相關主體充分發揮各自主觀能動性,依據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基于BIM功能延伸的新的合作關系,應通過合同對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第一項:建筑幾何信息管理責任。
首先,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程監理單位及其它項目參與單位,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負責收集并輸入軌道交通整體模型的信息內容、時間、信息傳遞方式、信息責任人、信息管理流程、各項目參與方的信息管理合作方式及其責任等。
其次,BIM模型提供的信息,作為建設工程合同框架下合同組成部分,當其數據信息與二維設計圖發生矛盾時,應以何者提供的信息為準,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最后,BIM模型系是3+XD的多維模型,其時間、成本等屬性的數據信息,通常由軌道交通各專業的工作人員共同收集、加工與維護。BIM軟件運行中,往往動態實時確認來自不同專業輸入的非幾何數據信息,因此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專業非幾何數據信息錄入任務及因信息錄入錯誤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項:各項目參與方依據BIM作業的責任與風險。
BIM的應用可以增進設計方與施工方之間的信息溝通,三維軌道交通建筑模型能夠進行有效的界面整合,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相關責任,隨著新的工作模式下工作階段界限的模糊,需要重新配置,因此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作的各項目參與方的責任及責任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設計單位須提供BIM初始建筑模型,其所提供的信息量比傳統的二維設計圖豐富,并且其提供的BIM建筑模型中如果信息有誤,將導致施工方施工錯誤,對設計單位而言,設計風險提高,因此對設計階段的BIM信息錯誤,導致后續施工作業的損壞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以及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各施工專業團隊在協同作業下,如果某一專業的施工方依據另一專業的施工方提供的信息建置模型,并因此在施工中發生錯誤,以上施工錯誤的責任,應如何承擔以及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三項:費用計算。
基于項目管理的目的,合同中往往訂定BIM服務工作如果未完成或不完善時的賠償條款。建設單位往往認為施工中各階段的管理溝通是施工方的責任,認為BIM服務費已包含在設計費和施工費中,不需要另計費用,或僅給付BIM軟件、硬件、教育培訓等費用,而不支付BIM服務費用。為避免出現BIM服務費用為零,卻因賠償條款的約定被扣款的不合理情況,BIM服務費的具體收費標準,應在項目參與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四項:構件數量統計。
BIM模型雖然可提供構件數量計算,但如果未繪制完成所有的構件,便無法統計構件的具體數量。由于事實上不是所有BIM模型都需要事無巨細地繪制所有構件,如果用未繪制所有構件的BIM模型統計得出該構件的數量結果,往往會與預算書中構件的數量不符,這種情況下,為避免爭議,應在合同中明確以預算書的構件數量為準。
第五項:成果驗收。
BIM的項目應用、交付方式、驗證方法及建設單位的BIM驗收標準,與軌道交通項目竣工驗收有關的模型交接事項,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六項:BIM軟件的缺陷責任。
BIM軟件之間因數據信息格式不一致而存在兼容性不足等缺陷,如果因此導致轉換信息錯誤或信息流失,該損害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以及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綜上,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城市軌道交通團隊認為,軌道交通企業應充分發揮自身主體作用,以知識產權戰略和相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BIM應用成功案例等為依據,通過預先制定BIM在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合作方式,實現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項目管理,由粗放型管理轉型升級為精細化管理。堅持科技進步和管理創新相結合,以良好的法治環境保障新科技的應用。(來源:道可特法視界微信公眾號)